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站备案信息核查工作的通告

2009-01-16  浏览:9663次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站备案信息核查工作的通告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3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办互联网站),必须依法办理办理网站备案手续。自2005年信息产业部在全国开展
互联网站集中清理备案工作以来,我省共有6万余家互联网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备案系统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获得了网站备案号码,初步实现了互联网站的实名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网站主办者在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修改网站备案信息,甚至有个别网站主办者故意提供虚假备案信息骗取网站备案号码,造成部分网站备案信息与网站实际情况不符。为了进一步贯彻互联网站实名管
理的相关要求,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互联网网站实名管理工作的通告》的精神,省通信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互联网站备案信息集中清理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2009年3月15日前,我省所有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应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备案系统(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核对本网站备案信息,核对标准参见系统首页公告栏《备案信息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信息条目,凡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立即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委托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为网站提供互联网空间或者提供互联网出口的单位)修改备案信息,以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据《非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与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关闭网站的处罚。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网站必须立即补办,否则我局将依法关闭网站。
  二、国家对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指通过互联网专线、主机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等方式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必须办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或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经营许可证。各互联网站主办者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选择接入服务商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将面临因接入服务商非法经营受到切断互联网接入处罚而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的风险。
  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要求做好互联网站备案信息集中清理核查工作,认真核查网站主办者提交或者变更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及时为所接入的网站提供代备案、备案信息修改、备案信息核查、备案系统用户名查询以及密码初始化等服务,不得为未备案网站或者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省通信管理局和省内各互联网接入单位对外联系电话可在省通信管理局网站(网址为www.eca.gov.cn)信息安全栏目下查询。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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